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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常識 土地合併前「這條件」不適用優惠稅
新聞摘要
  • 稅務常識 土地合併前「這條件」不適用優惠稅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,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座落基地,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,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 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對於非屬於建物基地的土地,如果經查明是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,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,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,與該棟建物的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,才可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亦於出售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 
該處特別強調,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,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經審查核准後,當年度才能適用,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。